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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區域在海岸地區經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者。
  2.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一、…
  3.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其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依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