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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指使用含生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燃料及輔助燃料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2.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生煤:指凡未經煉製且固定碳與揮發分含量之比為四以下之煤炭。二、燃料:指供固定污染源使用之生煤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作為提供能源用途之物質。三、輔助燃料:指固體或液體之廢棄…
  3.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生煤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燃料(以下合稱燃料),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
  4.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2條 …布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本辦法發布前,已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得於該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
  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8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申請及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