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第2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指使用含生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燃料及輔助燃料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