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結礦混存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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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條 …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二、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條 …漿泥:指鉛、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電解生成之漿泥狀物。九、燒結礦混存物:指燒結礦、礦渣、煙灰及電解漿泥。十、含鉛塗料:指含有鉛化合物之塗料。十一、鉛塵:指加工、研磨、加熱等產生之固體粒狀物及其氧化物如燻煙等。十二、密閉…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5條 …、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及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烘燒等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軋碎、研磨、混合或篩選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1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搬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輸送機,依下列規定:一、供料場所及轉運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二、斗式輸送機,應設置有效防止鉛塵飛揚之設備。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3條 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一、濾布應設有護圍。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4條 …業場所。二、作業時間短暫或臨時性作業。三、從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或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使用轉爐從事熔融之作業場所等,其牆壁面積一半以上為開放,而鄰近四公尺無障礙物者。四、於熔融作業場所設置利用溫熱…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5條 …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6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真空除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2條 …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接容器,以儲存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二、應設置長柄工具或採取機械取出方式。前項設備之使用,應公告使作業…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3條 …備給予充分換氣。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