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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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務。(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四)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問題有關之財務問題。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一)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係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及…
  2.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0條 …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四、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
  3.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2條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政府機關),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之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符合本標準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4.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4條 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審核及技術之確認。二、確保尿液檢驗具有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審核該程序之修訂並記錄其日期。三、訂定及執行品質保證計畫。四、督導品質…
  5.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20條 本標準施行前經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之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標準施行日起三年內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6. 行政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3條 …報之內容包括藥物濫用個案來源、基本資料、就診地點、就診原因、濫用藥物原因、取得藥物場所、取得藥物來源對象、用藥史、用藥種類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者等資料。
  7.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部為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之認可與管理,爰設檢驗機構認可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8.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驗機構符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執行機關提出認可申請:一、機構合法設立文件影本。二、機構組織、人員及管理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9.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名稱及檢驗項目,得免除第一項之三次績效監測。實地評鑑,依本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認可機構實地評鑑指引之內容進行,未通過實地評鑑者,應於改進缺失後另進行一次實地評鑑。
  10.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檢驗機構應指定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檢驗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年以上之實務經驗。二、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
  11.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者。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五、無故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情節輕微者。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者。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12.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認可,未依限改善者。五、無故拒絕實地評鑑者。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嚴重者。七、放棄認可資格或歇業者。八、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嚴重者。
  13.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14.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條 本準則名詞,定義如下: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本條例所稱之毒品者。二、尿液檢體:指用於檢驗之尿液。尿液檢體(甲)為供作例行檢驗者,尿液檢體(乙)為供作複驗者。三、委驗機構:指委託檢…
  15.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5條 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一、安非他命類藥物:500ng/mL。二、鴉片代謝物:300ng/mL。三、大麻代謝物:50ng/mL。四、古柯鹼代謝物:300ng/mL。五…
  16.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7條 檢驗機構對同一類濫用藥物,得採用兩種以上之初步檢驗方法檢驗,並應遵循本準則之各項規定。
  17.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8條 …愷他命陽性。(二)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18.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0條 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
  19.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4條 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者,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20.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5條 本準則施行前經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之衛生機關及各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實驗室,應於本準則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準則規定修正原檢驗項目及方法。
  21.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及性方面之效能者。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
  22. 行政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8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23.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證照者。(三)具有三年以上臨床經驗。三、經衛生福利部認可具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能力之有效證明文件。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醫療機關、團體得向民航局申請換證。
  24.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從事下列業務:一、航空人員之心理檢測及諮商服務。二、航空人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三、急救訓練、心肺復甦術及航空生理教育工作。四、推動航空醫學活動,促進航空醫學交流事項。五、有關航空醫學之研究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