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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
  2.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內已取得水權之水井,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水井不堪或無法使用,原水權人仍有續行用水之必要,得鑿井引水:一、戰爭、天然災害、重大變故或時日久遠自然耗損。二、政府依法撥用或徵收土地。三、無條件捐贈水井所在土地予政府作為公共設施之…
  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6條 …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其水權。
  4.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7條 …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回用水量於同一含水層內不得超過補注水量。水權人應記錄其補注及回用水量,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其補注及回用水量紀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5.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0條 …表及水井封閉影像送主管機關備查。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變故,致無法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於該事由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6.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變故,致無法依規定提出鑿井及變更登記之申請者,得先行鑿井引水,並應於該事由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辦之。主管機關受理前二項水權變更登記時,其水井深度及…
  7.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月內檢具用水紀錄表及水井填塞影像送主管機關備查。因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於事由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之。第二項引水原因消滅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保留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
  8.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7條 …、地面水或其他水源可滿足其需求之水量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及填塞水井,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其水權。第一項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溫泉水井不適用本條規定。
  9.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人,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前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引取之水量直接供應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時,該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為繳費人。公用事業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經中…
  10.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9條 第二條第二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直接供應之取用水量或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二項繳費人之取用水量或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通知水權人、臨時使用權人及中央主管機關。
  11. 行政水利法 第19-1條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12. 行政水利法 第20-1條 …得水權登記在後而優先用水者,如因優先用水之結果,致登記在先之水權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登記在後之水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其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優先用水人負擔之。
  13. 行政水利法 第21條 …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水源水量忽感不足,臨時使用權得予停止。
  14. 行政水利法 第22條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並得另行分配使用,但取得剩餘水量之水權人,應負擔原水權人改善之費用。
  15. 行政水利法 第23條 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16. 行政水利法 第38條 …項: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三、水權人姓名。四、核准水權年限。五、用水標的。六、引用水源。七、用水範圍。八、使用方法。九、引水地點。十、退水地點。十一、引用水量。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三…
  17. 行政水利法 第39條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18. 行政水利法 第40條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19. 行政水利法 第41條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20. 行政水利法 第50條 興辦水利事業,有妨害其他水權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建造物,或採用其他補救辦法。
  21. 行政水利法 第55條 …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22. 行政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3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之方式,先由水權人相互協議;協議成立者,應由水權人聯名將協議結果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23. 行政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4條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記錄取用水量,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時為止。
  24.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所稱水權人,指取得水權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機關(構)、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25.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令原水權人改善其取用水方法或設備者或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重行劃定用水量者,得限期令水權人為水權變更登記,水權人屆期未申請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定公告,並註銷原水權狀及換發水權狀。前項限期…
  26.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利事業之繼承或全部、部分之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名、名稱或其代表人之更改,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原記載內容之更改。
  27.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四、水權消滅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28.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逾期申請展限而於水權期限屆滿後繼續用水者,應依本法裁處。水權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展限登記者,於其水權年限屆滿後主管機關准駁前,得依原水權狀記…
  29.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損毀或遺失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30.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機關發給水權狀,應同時發予各個相關權利人及總代表人。水權狀之水權人姓名欄,應載明相關權利人及總代表人;其他應行記載事項,應分別載明各該相關權利人之引用水量。第一項由主管機關興辦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或指定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