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9條 法規: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第二條第二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直接供應之取用水量或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二項繳費人之取用水量或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通知水權人、臨時使用權人及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