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閘室」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氣閘室:指對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進出作業室之際,實施加、減壓之處所。二、耐氧試驗:指對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在高壓艙以每平方公分一點八公斤(六十呎)之壓力,使其呼吸純氧三十分鐘之試驗。
  2.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3.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7條 雇主對輸往沈箱之作業室或氣閘室之輸氣管,不得通過豎管;輸往作業室者,應在該管接近作業室之處設置逆止閥。
  4.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8條 雇主應於空氣壓縮機與作業室或與氣閘室之間,設置空氣清淨裝置,以清淨輸往各該室之空氣。
  5.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9條 雇主在作業室或氣閘室應設置專用之排氣管。雇主對氣閘室內供勞工減壓用之排氣管,其內徑在五十三公厘以下。
  6.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室內作業勞工加、減壓用之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氣閘室外部或內部時,亦同。前項壓力表之刻度盤,應使用單位刻度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以下者。
  7.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生自空氣壓縮機之空氣及通過其附設冷卻裝置之空氣,輸往作業室或氣閘室時,發生異常升溫,應設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該空氣壓縮機之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之自動警報裝置。
  8.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雇主應在氣閘室外設置可觀察室內之觀察孔或可掌握室內狀況之設施。
  9.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維持作業室內之壓力於適當狀態。五、與操作氣閘室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使接受加、減壓之勞工所受加、減壓速率及加、減壓時間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六、作業室內勞工發生健…
  10.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雇主應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擅進作業室及氣閘室,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外面顯明易見之處所。
  11.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8條 雇主在氣閘室對高壓室內作業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每分鐘應維持在每平方公分零點八公斤以下。
  12.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3條 雇主為防止二氧化碳危害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應在作業室及氣閘室採取換氣及其他必要措施,以抑制二氧化碳之分壓,使其不超過相當一大氣壓下之濃度為五千ppm。前項壓力與濃度依下列公式換算:C=P1×1,000,000/PC:二氧化…
  13.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雇主在氣閘室為高壓室內作業實施減壓時,其減壓時間,應依下列規定:一、減壓速率每分鐘應維持在每平方公分零點八公斤以下。合於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該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減壓階…
  14.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6條 …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15.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7條 雇主在氣閘室為高壓室內作業實施減壓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氣閘室底面之照明應在二十米燭光以上。二、氣閘室溫度在攝氏十度以下時,應供給毛毯或其他適當保暖用具。三、減壓時間在一小時以上者,應供給椅子或其他休憩用具。四、在…
  16.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8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在氣閘室內設置壓力自動記錄表,將每一勞工在氣閘室內受減壓之狀況,併同勞工姓名、減壓日期及時間,每日作成紀錄,並保存十五年。
  17.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9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置必要之通話設備,並於氣閘室附近配置連絡員,使其擔任高壓室內作業勞工與空氣壓縮機操作勞工間之連絡及採取必要措施。雇主應規定前項通話設備發生故障時之連絡方法,事前告知相關勞工,並揭示於勞工易見之…
  18.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0條 …之輸氣管、第九條之排氣管及前條之通話設備。(二)輸往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調節用閥及旋塞。(三)作業室、氣閘室之排氣調節用閥及旋塞。(四)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之附屬冷卻裝置。(五)第十三條之用具。二、每週應實施…
  19.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產生火源之物品進入,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氣閘室外顯明易見之處所。五、不得在作業室內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煙火、電弧作業。
  2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6條 …告知勞工。二、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並將上項規定揭示於氣閘室外明顯易見之地點。三、禁止從事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等具有煙火之作業。四、禁止藉煙火、高溫或可燃物供作暖氣之用。五、禁止使用可能造成火源之機械器具。六、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