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防護」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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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演習及相關人員訓練之督導事項。(五)核子事故民眾防護措施規劃之督導事項。(六)有關核子設施之核子損害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七)其他核子設施緊急應變相關事項。六、核子保防科:(一)國際核子保防事務之聯…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條 …獄、醫院、長期照護機構、老人養護及安養機構,應先參照當地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研提配合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為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劃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2條 …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二、廠區緊急事故: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三、全面緊急事故: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爐心嚴…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六、整備措施: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七、應變措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7條 …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3條 …關核定公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8條 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三、民眾防護物資、器材之儲備、檢查及調度。四、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6條 …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條 …復原相關措施。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五、發布復原新聞。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提出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或未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準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不超過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疏散干預基準。二、爐心熔損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超過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疏散干預基準之年機率應小於十萬分之三。三、爐…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人口分布。二、輻射偵測計畫。三、民眾預警系統。四、民眾集結、疏…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包括下列事項:一、綜合概述。二、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三、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之重點事項。四、平時整備措施。五、緊急應變計畫演習。六、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七、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及復原作業。八、…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應包括下…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於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擬訂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核子…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民眾防護物資、器材如下: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二、人員及物資疏散運送工具。三、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四、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五、碘片。六、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