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復原措施 第31條 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五、發布復原新聞。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