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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監管與免予監管或土地再利用之審查及管制事項。十二、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審查。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2條 …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二、比活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三、外釋:指固體放射性廢棄物釋出設施外回收、掩埋或焚化之行為。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管理組織及權責。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不得為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比活度限值而採混合稀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臺幣一萬元。五、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每桶新臺幣八千元。(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元。六、…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1條 本章規定,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不適用之。前項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與其管理辦法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使用之專用名詞,其定義如下:一、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指不會散開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只能以破壞方式開啟之密封…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19條 放射性物質依其型式,分為低比活度物質、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含有可分裂物質及六氟化鈾等。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工業、微量包件五種;包件含有可分裂物質或六…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6條 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經包裝後得與其他貨物共同運送,但不得因此降低包件之安全性。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送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所規定之限值。但運送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不在此限。二、單一貨櫃或單一運送工具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一所規定之限值。三、在例行運送狀況下,運送工具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3條 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4條 含有可分裂物質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應符合可分裂物質各項管制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5條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6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7條 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除符合前條規定者外,應依照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之包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8條 任何單一運送工具裝載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之總活度,不得超過附表九規定之限值。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4條 專用於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外包裝、貨櫃及運送工具,不受第五十九條及前條有關內表面非固著性污染之限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8條 車輛載運之物品為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者,或專用車輛之託運物品係已包裝且屬於同一聯合國編號(見附表十四)之放射性物質,則該編號應以高度在六.五公分以上之黑色阿拉伯數字顯示於…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3條 託運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時,得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9條 …,應備妥交運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放射性核種比活度或總活度小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交運總活度豁免管制量,其運送作業,得免檢送運送計畫及交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