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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3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之相關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下列文件:一、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得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實地勘查,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後,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8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9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二、負責人。三、加入之公會。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0條 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但下列事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一、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二、專任禮儀師名冊。三、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公告之: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三、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殯葬服務業與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確保公開資訊之內容正確性及安全性。
- 行政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殯葬服務業委託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服務之公司或商業有異動時,殯葬服務業應於七日內更新及公開資訊,並報第六條及第七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位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事項,應依委託契約辦理;有消費爭議時,殯葬服務業應予處理。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2條 …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50條 …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疑因預防接…
- 行政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殯葬行為、殯葬服務及殯葬消費保護之規範。四、殯葬設施改善及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輔導。五、人民勳獎褒揚、忠烈祠祀之審核、孝行表揚及國民禮儀之推廣。六、其他有關宗教及禮制事項。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殯葬服務業,指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殯葬服務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整併之:一、殯葬服務業之組織規模。二、個人資…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殯葬服務業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備查。殯葬服務業應參酌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殯葬服務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殯葬服務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殯葬服務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殯葬服務業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委託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墓基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之公司或商業,為執行業務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視為該殯葬服務業所持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殯葬服務業應依已界定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殯葬服務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殯葬服務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業名稱。殯葬服務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殯葬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殯葬服務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殯葬服務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殯葬服務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殯葬服務業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殯葬服務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三、如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殯葬服務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殯葬服務業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殯葬服務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