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專用區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1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條 …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四、機場專用區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2.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6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
  3.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並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簽訂契約之公民營事業。
  4.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業務範圍,包括在機場專用區內從事客運、貨運、物流、商務、旅館、金融保險、會展、零售、休閒娛樂、資訊與通訊傳播、醫療保健、物業管理服務、航空相關產業事務及其他提供機場支援設施或服務。
  5.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者,應檢附營運計畫書及下列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一、本國公司: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外國公司:附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但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得以該分公司之認許證明文件為之。三…
  6.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交通部得派員檢查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營運狀況及設備運用、變動情形。機場專用區事業應配合提供營運、財務、帳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7.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經營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機場公司核轉交通部核准。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組織、名稱或其他依法登記事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機場公司備查。
  8.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7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取得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運許可。
  9.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歇業、停業或放棄營運許可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機場公司提出,並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營運許可。
  10.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9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填具之書表,由機場公司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