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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七、農業服務役:擔任漁業、植物、森林、土壤與農業等資源調查、森林遊樂區導覽服務、農業建設、農業試驗檢測、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山坡地與動植物保育養護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等農業相關輔助性勤務。八、原住民族部落役:擔任民族教育文…
-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構)為配合觀光遊憩之需要,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之垂釣事項,得由管理機關(構)與該觀光管理機關協商,依管理機關(構)所訂總量管制原則規劃休閒遊…
- 行政溫泉法 第5條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國有林區、森林遊樂區、水質水量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各該管機關亦得辦理溫泉取供事業。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五條第七款所定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係指在風景區、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遊樂區內,其投資總額符合下列規定之遊樂設施、聯外道路設施及其他提供遊客住宿、餐飲、解說等服務設施:一、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保持等事項。三、林業計畫、育林及林產物處分、利用等事項。四、森林遊樂區之管理、自然生態保護區之管理及解說服務等事項。五、森林鐵路客運、貨運及土木、機電、材料之管理等事項。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之處分、民營林業及林產工商業之輔導、林產品進出口等事項。五、森林遊樂區與步道系統之規劃、開發、管理及經營等事項。六、野生動植物保育、地景規劃與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及督導等事項。
- 行政森林法 第8條 …必要者。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四、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違反前項指定用途,或於指定期間不為前項使用者,其出租、讓與或撥用林地應收回之。
- 行政森林法 第17條 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森林法 第56-2條 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二、採集標本。三、焚毀草木。四、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五、經營客、貨運。六、使用交…
- 行政森林法 第56-3條 …、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二)經營流動攤販。(三)隨地吐痰、拋棄…
- 行政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三、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四、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土地。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一、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二、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前項森林遊樂區,以面積不少於五十公頃,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森林遊樂區之設置,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公告其地點及範圍:一、森林育樂資源概況。二、使用土地面積及位置圖。三、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使用同…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森林遊樂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公告後,申請人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一年內,擬訂森林遊樂區計畫(如附表),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內容變更時,亦同。育樂設施區應就主要育樂設施,整體…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森林遊樂區為國有林者,依前二條應辦理之事項,得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核定時應副知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五條規定擬訂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提出,屆期不提出者,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未依核定計畫實施,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森林遊樂區計畫核定,並公告之。經公告地點及範圍之森林遊樂區,已無設置必要…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森林遊樂區得劃分為下列各使用區。其編為保安林者,並依本法有關保安林之規定管理經營。一、營林區。二、育樂設施區。三、景觀保護區。四、森林生態保育區。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森林遊樂區收取之環境美化、清潔維護及育樂設施使用之收費費額,應於明顯處所公告。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森林遊樂區申請人,應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遊樂設施。於森林遊樂區開業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要遊樂設施使用執照影本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申請營業登記。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森林遊樂區應自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停業、歇業、復業或轉讓亦同。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其各項設施有危及遊客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停止遊客使用,並於明顯處標示。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森林遊樂區之各項設施及經營項目,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其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相關法令處置,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理經營森林遊樂區或育樂設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 行政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如下:一、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二、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三十公頃未達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十萬人次未達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
- 行政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三、住宿設施:收費基準如附表。
- 行政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遊客進入森林遊樂區,得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一、未滿十二歲者。二、軍警、學生。三、六十五歲以上者。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六、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 行政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森林遊樂區之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價格,由管理經營者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 行政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森林遊樂區之管理經營者應將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之收費價格揭示於網站、營業處所、收費處及其他明顯處所。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9條 …、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五、建築用地之開發。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八、廢棄物之處理。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