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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9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2條 …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四、核物質:指含有鉓、鈾二三三元素或含鈾二三五占鈾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上之物料,或其他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指定者。
-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或載運核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原子能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一、船名及國籍。二、核動力反應爐功率與所用核子燃科或載運核物質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