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9條 法規: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