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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2.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一、生育給付。二、傷病給付。三、失能給付。四、老年給付。五、死亡給付。六、失蹤津貼。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
  3.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10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一、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二、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三、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