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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6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