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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廣告」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3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
製播標準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
,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行政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
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行政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6條
製播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
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