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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3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前經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認定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者,其保存者以該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為優先。
  2.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與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
  3.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金融、營運等經濟發展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4.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3條 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5.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係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以下簡稱共同基金)之設置與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以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文化保護及發展為目的。
  7.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共同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二、政府之補助。三、受贈收入。四、共同基金之孳息及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
  8.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
  9.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應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
  10.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理委員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11.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條 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12.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13.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4條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之認定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其中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15.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6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7條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
  17.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8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18.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9條 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
  19.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0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
  20.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1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1.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2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拋棄;拋棄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22.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3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將智慧創作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智慧創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23.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4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為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智慧創作專用權為全部原住民族取得者,其智慧創作專用權…
  24.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5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者,其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其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25.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
  26.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7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7.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害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8.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9條 …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利用智慧創作通常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智慧創作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
  29.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20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30.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21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有關智慧創作保護之條約或協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