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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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上,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具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資格,其由普通法院法官、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改任者,應由司法院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於任用前,並應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及租稅法等在職訓練;其遴…
  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3.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關於憲法法庭錄音及旁聽事項,準用司法院關於普通法院法庭錄音及旁聽之規定。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1條 …影響。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2條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3條 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普通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
  9.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非訟事件之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
  1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條 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二條第二項商業訴訟事件者,他造得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前項情形如經普通…
  11.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由勞動法庭處理;其經雇主向普通法院起訴者,勞工亦得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勞工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之事件,經雇主為合意管轄之抗辯,且法院認當…
  1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8條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1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8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7條 …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1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條 …述而裁定自行處理者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同一地區之普通法院。前項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16.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
  1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同審判系統,指同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行政法院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二、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前項以…
  1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一…
  19.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本辦法所稱普通法院,指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所稱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