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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明火表演,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2.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明火表演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管理權人應指派防火管理人,規劃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二、其表演…
  3.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裁處未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4.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
  5.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緊急應變機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明火表演預演等事項。(二)場所全程管控用火用電。(三)明火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四)人員進出管制、維持二方向逃生路徑順暢。(五)位於所有出入口之引…
  6.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主…
  7.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8.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明火表演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表演區域及期間為限。
  9.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明火表演不得以產生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擲,亦不得有飛散、掉落等可能產生危害之情形。表演人員應依許可內容表演,不得邀請觀眾共同演出。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
  10.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