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表演場所管理權人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裁處未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