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固定污染源」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2 部 條文 1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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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第2條 …公私場所,具備附表所列條件說明之製程,且其操作許可證記載任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氮氧化物年許可排放量達四十公噸以上者,應依本準則削減氮氧化物排放量。前項所稱既存固定污染源,係指自本準則發布日前,固定污染源已建造完成、建造中、…
  2. 行政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第3條 …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者,應檢具最近一年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管道濃度或削減率之證明文件,併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
  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條 …量:指地方主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期程,訂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六、削減量差額證明:指主管機關認可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及其相關後續管理之書面或電子文件。
  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3條 …管制區內,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或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申請認可污染物排放量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本辦法適用於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四類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證明申…
  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4條 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得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據以進行保留、抵換或交易。同一固定污染源再次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時,應扣除累計取得之削減量差額數量。第一項削減量差額之…
  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5條 前條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六個月後,其所屬公私場所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取得削減量差額證明。公私場所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設施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提出削減量差額申請。公私場所進行削減量差額…
  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1條 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抵換原則如下:一、同一總量管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提供削減量差額予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二、相同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增量之抵換。但不同空氣污染物種類具有相同空氣品質維護效益,且經地方…
  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5條 …道監測設施。但應每週檢測一次。一、屬緊急備用之發電設備。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濕式洗滌之污染防制設備,致不透光率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並採行粒狀污染物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三、既存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四、既存固定…
  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條 …源之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條 …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項、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之準則、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
  1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0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一、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第六條第四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規定削減。二、屬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污染源,依規定期程計算…
  12. 行政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2條 …內,公私場所具有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放量。前項既…
  13. 行政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之依據如下: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
  14. 行政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8條 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得準用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