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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堆高機等設備之物流中心。三、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標準展覽攤位以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展覽中心。四、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48條 …章第十六節規定辦理;該節未規定者,應適用本節規定。展覽會展示攤位臨時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除依本節規定及下列規定外,應依本章第十九節規定辦理:一、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且有保護能防止碰觸者,得裝設於…
  3.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6條 …定向貿易署辦理核銷:一、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但情況特殊無法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二、獲補助差旅…
  4.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40條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
  5.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2條 …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
  6.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6條 …項及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應沒入之情形。六、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暫代保管其攤棚、攤架。前項暫代保管物件,應於通知單之代保管物件欄,明確記載該代保管物件之名稱、數量、證照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或物件之特徵;第一款第五目…
  7.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五、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8.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9.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費用。六、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七、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10.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8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時,有關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應依規定實施規劃限制。
  11.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2條 …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12.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2條 …及樹立或設置於地面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樹立廣告。三、攤位:指經攤販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販所設置之固定舖位。
  13.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3條 …特定區為縣(市)政府。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執行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之規劃限制事項,由交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4.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4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
  15.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設施之設計,應與周圍自然環境調和。二、設施之位置、量體、高度,不得有礙景觀維護、視野眺望及公眾使用。三、海岸、湖岸、河畔等水邊地區應保留縱深三…
  16.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9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攤位設置之面積與區位限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計畫辦理。
  17. 行政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10條 …及風景特定區內具有下列特性之地區不得規劃興設建築物、廣告物與攤位:一、經指定為名勝古蹟範圍內之地區。二、野生動植物之棲息地、生育地及繁殖地等地區。三、地形、地質特殊之地區或具有特殊自然現象之地區。四、優異之天然林或具有學…
  18.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1條 …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場同意。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19.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銷售農產品之零售市場,指設立固定攤位個別經營,以零售生鮮農產品為主要業務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