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
- 第5條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
- 第6條風景特定區經評定等級公告後,該管主管機關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 第7條風景特定區計畫之擬定,其計畫項目得斟酌實際狀況決定之。風景特定區計畫項目如附表二。
- 第9條申請在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者,應填具申請書,送請該管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興…
- 第10條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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