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碼用戶資料庫」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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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儲存及啟動有關號碼可攜相關互動程序或資料管理之資料庫。八、攜碼用戶資料庫:指經營者為交換及儲存攜碼用戶路由資訊所需設置之資料庫。九、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虛擬經營者):指經本會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行動轉售服務或…
  2.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日。第一項資料庫查詢方式,係指發信網路於建立通信鏈路前,先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發信網路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約定,其發信網路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採經由該其他經營者之網路轉接,且該轉接網路於建立連接至受信攜碼用…
  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管理者之通報,移入經營者應改向固網經營者、行動經營者及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為之。第一項向集中式資料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之通報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向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之通報:依第三十一條第一…
  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向移入經營者確認,並於收到移入經營者之通報後一小時內,更新其攜碼用戶資料庫,及完成其他必要之路由資訊設定。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移入經營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應於收到資料時…
  5.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試方法,辦理集中式資料庫與經營者之攜碼用戶資料庫間之攜碼用戶資料交換。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
  6.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
  7.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管理其攜碼用戶資料庫:一、確保並定期檢視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資料正確性、安全性及正常運作功能。二、確保並定期檢視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設備與功能之正常運作。三、建立完整之資料備份及備援措施。四…
  8.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於開始提供資料庫查詢前,建置完成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
  9.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中式資料庫更新時限、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接獲管理者通報後之攜碼用戶資料庫更新時限。五、訂定管理者應定期提供攜碼用戶資料供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檢視攜碼用戶資料庫資料正確性與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途徑及…
  10.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路所屬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11.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
  12.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交換及運用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之資料庫。六、攜碼用戶資料庫:指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為交換及儲存攜碼用戶路由資訊所需設置之資料庫。
  13.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前項資料庫查詢方式,包括:一、發信經營者於建立通信鏈路前,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二、發信經營者經由其他電信事業轉接,並由該電信事業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依前二項規定查詢之資料庫,不得為集中式資料庫。但法規…
  14.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管理者與經營者間之通報作業方式。四、訂定集中式資料庫及經營者攜碼用戶資料庫之更新時限。五、訂定攜碼用戶資料庫資料檢視及更新之作業方式。六、訂定攜碼用戶資料庫間之介面規格、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格式與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
  15.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試方法,辦理集中式資料庫與經營者之攜碼用戶資料庫間之攜碼用戶資料交換。
  16.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管理其攜碼用戶資料庫:一、確保並定期檢視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資料正確性、安全性及正常運作功能。二、確保並定期檢視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設備與功能之正常運作。三、建立完整之資料備份及備援措施。四、建立並保留六個…
  17.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除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外,經營者應建置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
  18.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發信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19.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未參加委員會或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