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 第二節 攜碼用戶資料庫 第20條 除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外,經營者應建置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