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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採伐區域:為施行保安林之擇伐作業或皆伐作業,依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將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劃分為數區之個別作業區域。二、擇伐區域:實施擇伐作業方式之採伐區域。三、皆伐面積:在採伐區內實際得施行皆伐之…
  2.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9條 …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伐期齡之商數為限。其皆伐面積並不得超過採伐區域面積之三分之一。其以擇伐方式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一項已實施擇伐作業之擇伐區域,非經一迴歸期後,不得重新擇伐。
  3.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1條 …管機關同意得施行局部皆伐。其一年內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或採伐區域面積之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