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1條 法規:保安林經營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11條 保安林內竹類擇伐,應以超過三年生之老竹為限。其一年內得擇伐支數,不得超過擇伐區域內竹類總支數之四分之一。前項擇伐如確有困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施行局部皆伐。其一年內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或採伐區域面積之四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