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用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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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0條 …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
  2.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2條 …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經劃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以與該保留地地價區段距離最近之三個同使用性質地價區段為基準,並得參…
  3.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8條 …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
  4.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園區,其範圍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回饋金。
  6. 行政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4條 …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四)…
  7. 行政土地法 第2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
  8. 行政土地法 第87條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9.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經劃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毗鄰平均市價以該保留地距離最近之三個同使用性質地價區段之平均市價計算。計算結果較…
  10.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條 …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
  11.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 …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1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
  13.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76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1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3條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都市計畫區內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先行辦理清查,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清查及處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5條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超過十公畝,其超過部分屬於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大規模建築用地者,如需保留,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出售或建築使用之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擬具建築使用計畫書,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中…
  16.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二、原住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17.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十二、預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平均負擔比率。十三、重劃區內原有建築用地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十四、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十五、預定重劃工作進度。十六、重劃區範圍圖:於地籍圖上以圖例標明重劃區界址及其四至…
  1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條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
  1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1條 …加容積。第一項規定之工業區或園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但合併計算前三項增加之容積,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第一項至第三項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
  2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3條 …。二、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十年內,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可建築用地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業)之文件。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取得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展期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後,於核准展期…
  2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
  22.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
  23.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1條 …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
  24.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2條 …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
  2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2條 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2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3條 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
  2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4條 …,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2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5條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一、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5-1條 …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二、…
  3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0條 …因興辦公共工程,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致其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被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