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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89條 配水管之配置規定如下:一、在同一道路下埋設有配水幹管及配水支管時,用戶進水管應裝接在配水支管上。二、配水管線應儘量佈置成為網狀,並避免死端,如無法避免時,應在死端處裝設救火栓或排泥管,排泥管不得直接與污水管線連接。三、供…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2條 流量計及水壓計設置之規定如下:一、配水幹管之起點及其他必要處所,應裝設流量計。二、流量計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紀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紀錄設備之水壓計。
-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2條 …電盤及其他送水設備。六、配水設備:指配供清水之設備,包括配水幹管、配水管網、水管閥、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減壓閥、安全閥、救火栓、配水隧道、配水池、高架配水池、配水塔、抽水井、抽水機室、流量計室、窨井、流量計、抽水機、…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1條 …、第二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二)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三)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四)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五)公共污水…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3條 …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如電信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線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線槽、總配線箱(架)、光終端配線架、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及出線匣等。二、電信配線設…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四、標準部:…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幹管頂版上緣至道路舖面間之覆土厚度,在標準部不得小於二百五十公分,在特殊部不得小於一百公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6條 …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二、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三、天花板內有瓦斯管路時,天花板每隔三十公尺內,應設檢查口一處。四、中央管理室應設有瓦斯漏氣自動警報受信總機及瓦斯供…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7條 …五條之一規定。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9條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 行政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電纜)││││三、地下自來水管直徑二千五百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四、下水道幹管工程。││││五、地下水利管渠工程。││││六、地下共同管道結構體工程。││├──────┼──────────────────…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8條 凡自臺中區配水幹管至用戶水錶之間包括水錶及其他一切裝置,稱為外線,自水錶以內包括用戶室內支管及有關設備稱為內線。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3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供應區域內未埋設幹管地區凡申請新裝配水管者,本處得按其成本向用戶計收管線補助費,其標準另訂之。前項配水管及有關設備,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所有權概屬本處。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1條 …土相隔者: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三、排水溝、衛生下水道管及雨水幹管:(一)若需要管路並排及直接越過衛生下水道管或雨水幹管時,得依雙方管理單位同意之施工法敷設。(二)若管路跨越排水溝時,應於排水溝之兩邊裝設適當之支持物,以防…
- 行政自來水法 第33條 自來水事業之輸送幹管線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通過其他自來水事業之供水區域。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5條 自來水事業為因應尚未埋設幹管地區個別自來水用戶供水需要,須增加或新裝配水幹管時,得按其成本向個別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助費。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0-1條 …新建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於已有埋設幹管地區,應申請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並納入供水系統後,始得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