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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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33條 香港或澳門發行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得於其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之條件下,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幣券不符合前項條件,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認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穩定或其他金融政策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由中央…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52條 …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進出臺灣地區之命令者,其未經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命令者,其幣券及價金沒入之。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或機構違反者,…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稱幣券,係指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票據或有價證券。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應以書面向海關為之,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幣券攜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8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2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或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而為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及價金沒入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違…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幣券,指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 行政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4條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 行政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5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 行政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6條 …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行政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2條 各金融機構經收顧客交來之新臺幣券幣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原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造券作廢」章(式樣如附件一),硬幣則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同時,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
- 行政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2條 …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變)造幣券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幣券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變)造作廢』章,硬幣應剪角作廢,並經持兌人同意後,將原件截留,掣給收據。
- 行政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3條 經辦機構發現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一、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等值美金貳佰元以上。二、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等值美金貳…
- 行政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4條 經辦機構截留之偽(變)造外國幣券,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保管;其保管期限逾五年者,得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列冊存查。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並加強偽鈔辨識能力,若發現偽造外國幣券,應確實依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