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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46條 本規則所稱居住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膳宿設備。二、通風設備。三、空調設備。四、照明設備。五、衛生設備。六、醫藥設備。七、其他居住設備。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47條 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經常服務於船上之船員居住設備,適用本編規定。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前已安放龍骨或建造已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之船舶,不適用本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四…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48條 下列船舶之船員居住設備,本編規定未能適用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該船性質酌准寬減或豁免之:一、總噸位未滿二百之動力船舶。二、非動力船舶。三、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拖船。四、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50條 船舶之居住設備,適用第十七條規定有困難時,得經航政機關酌准寬減或豁免。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1-1條 …準日。二、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經漁政機關核定為居住設備重大改建者。三、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輸入者。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1-2條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居住設備規範如附件九。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1-3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從事遠洋漁業漁船居住設備規範如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