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案件」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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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8條 …刑事處罰或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前項查詢,如涉有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行政機關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三條之二少年資料不得公開及塗銷少年資料之相關規定。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條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條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5條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少年刑事案件之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個人身分資訊之人之傳票,不得使用窗式封套,且封套正面不得顯示法院或檢察署名稱、案號及案由,送達證書應刪除案由,僅保留案號。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5條 …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1條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5條 …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6條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0條 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準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三節有關之規定。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1條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4條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裁定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亦同。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四章之規定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移送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偵查。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偵查少年刑事案件,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其因未經告訴或告訴不合法…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少年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前項情形,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除認有另付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外,得依本法…
- 行政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條 …,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26條 …服務,得由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助之。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27條 …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1條 前二條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之。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