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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2條 …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專業法院之法官共八人,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之,均為無給職。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
  2. 司法法官法 第5條 …三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任職年資,分別依各項之規定合併計算。其他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
  3. 司法法官法 第11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
  4. 司法法官法 第20條 …院及其分院法官。八、高等行政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法官。九、專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十、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十一、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法官。
  5.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含院長、庭長)占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過低、欠缺取得改任專業法院法官資格或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有立即調派適當人員前往支援其審判業務之必要者。調派期間之計算,自實際到職日起算。
  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 …智慧財產法院。四、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五、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六、特任人員: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
  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但高等行政法院以外其他二審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8.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6條 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院法官研習課程。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
  9.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各該專業法院法官遴選者,於有效期限內,得優先改任;逾有效期間未核派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10.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庭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庭長。
  11.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
  12.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員懲戒委員會及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所稱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13.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應依定其任用資格之法律及該法授權訂定之遴選規定辦理後,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14.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15.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3條 …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所稱研究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七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