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7條 法規: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7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