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退撫給與」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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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4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規定如下:一、每月月底以前,由舊制發放機關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核對或更新領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人數等資料。二、每…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5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由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一日,將領受人資料交換至雲端服務平臺,由提供查驗資料機關進行查驗;每月十一日以前,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查驗結果,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6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做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8條 …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2條 …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發放。二、領受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書向發放…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4條 領受人之定期退撫給與領受權有喪失(亡故除外)、停止、暫停或變更等事由,應主動通知發放機關;俟其停止或暫停領受權原因消滅時,再檢同證明文件,或由原服務機關協助,向發放機關申請恢復發放或補發。領受人亡故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應…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5條 發放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退撫給與之發放作業:一、發放機關審核領受人領受資格無誤後,應造具每月發放清冊。二、發放機關應於每月一日將定期退撫給與直接撥入領受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或專戶。遇假日而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6條 領受人有溢領或誤領定期退撫給與者,由發放機關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並副知各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9條 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定期退撫給與:指依本條例發放之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未成年子女加發之撫卹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及年撫卹金。二、發放機關:依所發放之定期退撫…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4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規定如下:一、每月月底以前,由舊制發放機關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核對或更新領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護照號碼與居留證號、出生年…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5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由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一日,將領受人資料交換至雲端服務平臺,送提供查驗資料機關進行查驗;每月十一日以前,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查驗結果,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等情形。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6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作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8條 …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間團體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發放。二、領受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書向發放機…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領受人之定期退撫給與領受權有喪失(亡故除外)、停止、暫停或變更等事由,應主動通知發放機關;俟其停止或暫停領受權原因消滅時,再檢具證明文件,或由原服務學校協助,向發放機關申請恢復發放或補發。領受人亡故者,其遺族或服務學校應…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5條 發放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退撫給與之發放作業:一、發放機關審核領受人領受資格無誤後,應造具每月發放清冊。二、發放機關應於每月一日將定期退撫給與直接撥入領受人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或專戶。遇假日而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6條 領受人有溢領或誤領定期退撫給與者,由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並副知各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8條 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之。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仍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3條 …所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