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銀行」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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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0-1條 …帳,使用者並依下列方式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申請:1.以臨櫃或電子銀行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申請。2.透過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款所定方式,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二)使用者提出申請時,應提供其開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帳號、電子支付帳戶…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子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辦理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機構。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母公司)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子銀行(以下簡稱第…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從事業務往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主管機關於許可前應洽商中央銀行之意見。前項情形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第一項之…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二年以上。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各款情事,並應符合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母公司及第三地區子銀行董事會議事錄。四、第三…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申請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前項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臺灣…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內未有重大違規或金融檢查發現缺失事項尚未改善之情事。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符合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母公司及子銀行之董事會議事錄。五、第…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結果之說明。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第三地區子銀行已在大陸地區設有分行並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檢附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下列各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增設大陸地…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報主管機關備查。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分行開業前,檢附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支行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但第一款情形,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地區分行或依銀行法對臺灣地區銀行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有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臺灣地區母公司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大陸地區分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母公司之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大陸地區子銀行投資金額後之第一類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且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扣除大陸地區子銀行本次投資金額後…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變更預定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時,應檢附變更後該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子銀行預定所在地、資…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子銀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分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銀行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支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臺灣地區銀行應專撥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資本,子銀行增資或減資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持有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子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銀行應於事前檢具相…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銀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業務改善計畫,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銀行健全經…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4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或其分行、支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地區銀行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銀行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重大之轉投資。四、營業地址變動。五、發…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子銀行及其分行、支行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及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分行及支行裁撤時,亦同。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但…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由臺灣地區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之非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