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分行及子銀行 › 第一款 分行 第31條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