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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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9條 …採購、整理建檔及出版事項。三、口述訪談及出版等事項。四、臺灣地名調查、編輯及出版等事項。五、地方政府機關(構)擬毀檔案蒐集、檢選事項。六、碑碣拓本採集、登錄及管理等事項。七、臺灣民俗文物採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推廣…
  2.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15條 …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
  3.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條 為建立完整之國土基本資料,健全測繪及地名管理制度,提昇測繪品質,達成測繪成果共享,特制定本法。
  4.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機或感測器等器具,對地面獲取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之作業。十七、地名:指地表上特定地點、區域或地理實體之名稱,包括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
  5.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條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九、測繪業之管理。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
  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5條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
  7.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6條 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其有標準地名者,測繪成果應採用標準地名註記之。但其測繪與地名資料無涉者,不在此限。
  8.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7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
  9.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8條 標準地名應尊重地理、歷史、語言及風俗習慣定之。行政區域之標準地名,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行政區域名稱。聚落或自然地理實體之標準地名,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定後,由該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街道之標準…
  10.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0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
  12.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2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13.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3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14.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15.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5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
  16.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2條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17.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6條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補習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
  18.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2條 分署之名稱,以加冠直轄市或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1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2條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2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糾正製圖、調繪補測、製圖儀器之保養等事項。四、數值地圖編纂、地名註記、清繪整飾、複製晒印及編繪儀器之保養等事項。五、農林資源調查、土地利用調查、農林災害調查、綜合資源調查、遙感探測及專案資源調查等事項。六、地圖及農林調查…
  21. 行政森林登記規則 第5條 …木,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設立簿冊、地圖及經營計畫,登記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及數量,經公告一個月,無人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表示異議後,報請其上級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確定竹、木登記,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委託管理經營之國有…
  22. 行政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因素考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水利小組名稱,應冠以其所在埤圳之地名、重劃區域名稱或其他易辨別之相關地名為原則。第一項水利小組成立後,本署得視水利小組內之灌溉需求,設水利班若干個。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2條 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24. 行政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言語功能障礙者使用國家語言參與社會之權益。四、內政主管機關:地名管理、戶籍姓名之登記、更改及回復等涉及國家語言之相關事項。五、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語言相關之廣播、電視、通訊傳播之監督事項。六、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
  25.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1條 …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2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27. 行政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9條 …管理。七、全國疆界及海域權利範圍之規劃、勘測、地圖管理及標準地名之審議、督導。八、地政資訊作業需求調查、推動及地政資料之建立、管理、督導、安全維護及流通管制。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有關回…
  28.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3條 地名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
  29.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無文字表示者,以拼音方式,擇其適當之中文定之。
  30.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5條 …(里)、街道、聚落、自然地理實體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