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9條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
- 第60條本院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等相關規定實施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 第61條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
- 第62條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
- 第63條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 第64條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 第66條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 第67條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不摘由。
- 第68條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時日;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黏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
- 第69條訴訟或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由文書科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保存;檔案管理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 第70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 第71條資料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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