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6條 …壁上明顯部分以紅字書明該氣體名稱。但標示於槽壁缺乏識別效果之地下儲槽、埋設於地盤內儲槽、覆土式儲槽及其他儲槽,得採設置標示牌或其他易於識別之方式為之。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二百公升以上。但不包括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者:(一)地下儲槽系統:指地下儲槽,或地下儲槽及與其相連接之輸送設備。(二)地上儲槽系統:指地上儲槽,或地上儲槽及與其相連接之輸送設備。(三)貯存容器:指於地上或建築物,…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新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及容積合計達六百公升以上(以下簡稱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完工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完工報告摘要:(一)事業及環保…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地下儲槽系統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加注口處裝設具有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二、地下儲槽系統依下列方法之一,採取防止腐蝕或物質滲漏之材質或措施:(一)使用非腐蝕材料建造。(二)使用鋼材建造者,包覆適當之…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地下儲槽系統應進行總量進出管制並記錄,其實施方式及設施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儲槽自動液面計,其量測範圍至少涵蓋儲槽內底部至頂部之距離。二、每日記錄進出量及儲槽存量。三、進出物質前、後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存量容積。四、…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地下儲槽系統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範圍應包含儲槽區、輸送區:一、密閉測試。二、土壤氣體監測。三、地下水監測。四、槽間監測。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方式。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監測頻率應依第十一條至第十…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地下儲槽系統配置之輸送設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進行監測:一、配置吸取式輸送設備符合下列情形:(一)負壓消失時,輸送設備內之物質能回流至儲槽內。(二)每段輸送設備僅有一單向閥。(三)單向閥低於吸取式幫浦。二、輸…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一、儲槽:每三年一次。二、壓力式輸送設備:每年一次。三、吸取式輸送設備:每年一次。前項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得進行污染…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土壤氣體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應自行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監測設備具有不因降雨、地下水、土壤濕度或其他因素影響,於儲存物質滲漏發生後測得滲漏物揮發…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地下水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應自行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下水標準監測井於地下儲槽區及輸送區上游設置一口以上、下游設置二口以上。二、地下水水位不得…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槽間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應自行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二次阻隔層保護之地下儲槽系統:(一)地下儲槽系統外層阻隔物,使用滲透係數小於10-6公分…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機構之原文認可文件及含中譯本,並經駐外機構認證之證明資料。地下儲槽系統以前項核准之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實施頻率、記錄、方法及設施標準應依核准內容為之。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地下儲槽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五月、九月之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四個月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紀錄,其內容如下:一、總量進出管制紀錄。二、監測日期及監測紀錄。三、發生洩漏時之洩漏量及處理…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貯存汽油、柴油並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暫停使用、永久關閉或轉換用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暫停使用,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持續進行監測記錄及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申報並維護防蝕措施之正常功…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30條 事業新設、更新之地下儲槽系統,其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應保存至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事業新設、更新之地上儲槽系統,其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經直轄市、縣…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32條 …畫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一、地下儲槽系統及儲槽容積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地上儲槽系統,並貯存汽油、柴油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六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改善完成。二、儲槽容積未…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1條 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直接埋設於地下:(一)距離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上。(二)儲槽應以水…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2條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3條 地下儲槽場所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03條 …時,在該設備有效防護範圍內,其滅火效能值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 行政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4條 …品達管制量十倍以上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扣除其室內儲槽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之數量,配置如下:(1)場所數量未達五百處者,配置一輛。但場所數量未達五十處者,得以具備泡沫比例混合功能之消防車替代之。(2)場所數量五百處以上未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