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三章 地下儲槽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第17條 貯存汽油、柴油並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