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地下儲槽系統應進行總量進出管制並記錄,其實施方式及設施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儲槽自動液面計,其量測範圍至少涵蓋儲槽內底部至頂部之距離。二、每日記錄進出量及儲槽存量。三、進出物質前、後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存量容積。四、每月以量尺,採人工量測方式,記錄儲槽液位與槽底水位一次以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前之地下儲槽系統未設置儲槽自動液面計者,除更新地下儲槽外,得採人工量測方式進行前項之總量進出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