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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2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從事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工作或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一年以上者。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
  2.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3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擔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
  3.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4條 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附件一)、其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無重複聘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土石採取場負責…
  4.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之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列冊登記。
  5.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6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土石採取人更換合格人員或調整職務: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措施之管理及維護。二、未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三、對…
  6.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核定之採取人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者,受託廠商視同擔任本法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職務,並準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前二項依本法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應…
  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洗、選作業之場所。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及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十、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對該區域土石採…
  8.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9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
  10.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1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11.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4條 …部停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指導及監督。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對於前項之檢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1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5條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載運少量…
  13.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1條 …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四、土石採取場負…
  14.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項所定應備具之書件如下: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之影本各二份。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15.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六、其他有關…
  16.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並在場監督作業。三、土石運搬車輛車斗應覆蓋,並經常沖洗。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設置土石採取場工作日誌,記載每日生產量、作業人數及其他有關安全事項,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簽章後,置於土石採取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場所,供土石採…
  17.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害現場。但為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土石採取場作業時,應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者,得指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暫代其職務;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土石採取人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
  19.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員暫代其職務;暫代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場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或批註:新臺幣三千元。四、登記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變更,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