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4條 法規: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附件一)、其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無重複聘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之資格不符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者,應不予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