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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促進協調及勞資糾紛之調處事項。九、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資會議及團體協約之輔導推行事項。十、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資料之彙集統計事項。十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動力調查事項。十二、關於所轄衛生保健、勞工宿舍管理之業務督導事項。十…
  2.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三、工會章程規定。四、團體協約之約定。五、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產業工會及職業…
  3.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4條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4.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12條 勞動者於勞動時間外,無勞動之義務,但法定或團體協約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5.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16條 勞動報酬額依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定之。前項報酬額,不得少於當地主管官署所宣告之最低工資。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條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7.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8.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3條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9.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4條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10.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
  11.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7條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12.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
  13.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9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書面同意。未依前…
  14.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0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
  15.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1條 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
  16.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2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
  17.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3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4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工會解散。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
  19.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5條 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
  20.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6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多數時,當事人不得再各自為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1.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7條 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前項…
  22.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8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團體協約關係人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於該團體協約終止時消滅。團體協約簽訂後,自團體協約當事團體退出之雇主或勞工,於該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內,仍應繼續享有及履行其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
  23.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9條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
  24.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0條 團體協約有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事項者,對於其事項不生前三條之效力。團體協約關係人違反團體協約中不屬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時,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25.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1條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26.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2條 團體協約關係人,如於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其拋棄無效。但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仍不行使其權利者,不得再行使。受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因勞工主張其於團體協約所享有之權利或勞動契約中基於團體…
  27.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3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為目的,而為爭議行為。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
  28.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4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29.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5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關於團體協約之訴訟,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於其會員為被告時,得為參加。
  30.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6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