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4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