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葬厝設施」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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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軍葬厝設施:指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及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二、亡故官兵:指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及退伍除役官兵。三、遺族:指亡故官兵或其配偶之法定繼承人。亡故…
  2.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二、在感訓期間死亡。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
  3.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亡故官兵之未再婚配偶申請葬厝時,應與其同碑同穴合葬或共厝於國軍葬厝設施。現役或退伍除役官兵之配偶先亡故時,得先依第四條所列資格,定其配偶之葬厝設施,辦理安葬(厝)。前二項之配偶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安葬(厝)於…
  4.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葬厝之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於國軍葬厝設施辦理停柩或暫厝。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之遺骸或骨灰,得由原申請遺族向前條所定機關(構)申請遷出。原申請遺族亡故時,得由其他遺族協調指定一人行之。其遷出後不得再申請遷入。已安葬(…
  5.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軍葬厝設施之骨灰龕,應依樓層、塔區及區域不同,按排按層依序統一編號。
  6.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國軍葬厝設施之相關事宜,得請求設施所在地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協助處理。受請求者,除有影響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外,不得拒絕。
  7.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7條 國軍葬厝設施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辦理春祭,每年九月三日辦理秋祭。前項祭典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並邀請遺族、所在地機關(構)、部隊代表參加。
  8.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8條 國軍葬厝設施之紀念碑、造墓及維護等相關費用,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