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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2條 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四、損益估計表。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6條 國營鐵路機構經核准辦理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7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之經營狀況,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經依前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無改善之可能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
- 行政警察法 第5條 …、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9條 …前項規定所稱變更組織,指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地方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民營鐵路或專用鐵路。二、民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或專用鐵路。三、民營鐵路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或股份轉換者。民營鐵路機構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8-1條 國營鐵路準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規定。
-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條 …車輛基地與相鄰車站間或車站內,操作未載客之高速鐵路電車。三、國營鐵路客貨動力車:指以蒸汽、內燃、電力等為動力,經許可其營運速度未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之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四、國營鐵路維修工程車:指以內燃或電力為動力之工程列車…
-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4條 國營鐵路列車駕駛執照之種類如下:一、國營鐵路客貨動力車駕駛執照。二、國營鐵路維修工程車駕駛執照。三、國營鐵路車輛調動機駕駛執照。
- 行政鐵路法 第2條 …鐵路。四、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五、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六、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七、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八、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
- 行政鐵路法 第4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 行政鐵路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經營國營鐵路,得設國營鐵路機構;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鐵路法 第21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
- 行政鐵路法 第21-1條 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前條之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
- 行政鐵路法 第22條 國營鐵路之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鐵路法 第24條 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 行政鐵路法 第25條 國營鐵路之會計,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
- 行政鐵路法 第26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
- 行政鐵路法 第27條 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 行政鐵路法 第44-1條 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 行政鐵路法 第67-1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鐵路法 第67-2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
- 行政鐵路法 第67-3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 …賃業者、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鐵路運輸業及國營鐵路運輸機構經管車站及站區旅運服務商業設施業者。二、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三、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4條 …資費用。但小客車租賃業租賃期間一年以上之營業車輛不適用。七、國營鐵路運輸機構經管車站及站區旅運服務商業設施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補貼其每月租金及權利金(均未稅;不含開發權利金及抽成權利金…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條 …路機車車輛,指營運用之各式客貨車輛。本規則所稱鐵路機構,包括國營鐵路機構、地方營鐵路機構、民營鐵路機構及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機構。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適用第二章之規定;營運時速達二百公…